东北新闻网讯 (见习记者 韩雪颖) 住在新宾县新宾镇民主社区的留守妇女王某,通过辽宁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,拿到了当份最低工资、停工留薪工资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4860元,这对于上有年迈父母、下有上学孩子、主要靠丈夫在外打工维持生活的困难家庭来说,无疑是雪中送炭。
2012年6月,王某与抚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合同期一年。2013年4月22日上午,王某在工作中左手中指被工友将割伤,到新宾县医院门诊缝合治疗。5月17日到公司上班,被告知扣发4月份9天工资585元,并解除劳动合同。为使当事人及时拿到工资和赔偿,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多次沟通协商,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。此案的及时解决,为王某缩短了维权周期,减少了办案成本,缓解了其严重的生活压力。
留守妇女儿童是社会的特殊群体,也是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,辽宁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按照“多尽诚心、多干实事、多接地气”的工作要求,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“法律援助走进留守妇女儿童活动”。活动中,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深入学校,深入村屯,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职能作用。
县、乡、村开展“一站式”服务
辽宁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依托县、乡、村三级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开展“一站式”、“一条龙”便捷服务。借助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,实行网上受理、网上审批,提高工作效率。
一方面,法律援助中心对行动不便、有特殊困难的老弱妇女、病残儿童,不受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的限制,提供主动上门服务。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联系卡,公告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、电子邮箱、联系电话等,方便留守妇女儿童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。
另一方面,坚持“优先受理、优先指派、优先办理”原则,对材料基本齐全的留守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申请,即时审查、即时受理,外地或特殊情况的可以先提供法律援助后补充材料。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留守妇女儿童,不分援助范围、不分案件类型均给予法律援助。
坚持“四无障碍”,提供完善贴心服务
法律援助中心按照“设施无障碍、程序无障碍、信息无障碍、交流无障碍”要求,加强服务窗口建设。选派优秀律师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值班,按照对待受援人有热心、爱心、耐心和责任心,做到一杯热茶、一张笑脸、一个满意回答的服务标准,接待留守妇女儿童的求助,耐心解答她们提出的法律问题,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梳理引导工作。
实行“首问负责制”、“一次性告知”、“AB岗轮换制”、“领导带班制”等便民措施。将服务专线升级为服务平台,安排专业人员接听法律咨询,进一步提升“12348”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。与妇联维权工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,联合开通妇女维权热线,网上咨询信箱,为留守妇女儿童提供更加贴心、周到的服务。
实行“点援制”,法律援助方便快捷
辽宁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实行“点援制”,建立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分类名录,载明律师专业方向、执业年限、办案经历等,在确定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时,供留守妇女儿童选择。创新维权形式,将法律援助形式从目前的诉讼性援助逐步扩大到提供法律意见的“意见援助”、提供法律文书制作的“事务援助”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“调解援助”等一系列的非诉讼法律援助,最大限度地为留守妇女儿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。同时,全省14个市异地协作机制,加强调查取证、案件办理等方面的业务协作,提高办案效率,节约办案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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